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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方志南宁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关于印发《南宁市县(市、区)地方志 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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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县(市、区)地方志 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史志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有效促进南宁市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进一步开展信息报送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南宁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的地方志工作信息,一经采用,将登载在南宁地情网、“方志南宁”微信公众号,并酌情向广西地情网、中国方志网推送。报送邮箱:nnsdfzb@163.com。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2024年1月30日      

 

(联系人:梁坤、李康  联系电话:5847662、5849254)

 


南宁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史志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地方志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需要,形成市本级、县(市、区)“1+12”宣传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地方志工作信息报送的质量和数量,充分调动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地方志工作的积极性,打造南宁市地方志宣传新格局,达到修志为用、修用并举的目的,实现地方志的资政辅治功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展地方志工作的情况报送信息,为推动南宁市地方志宣传乃至历史文化宣传贡献力量。

第二条  地方志工作信息报送原则:

1.时效性原则

地方志工作信息的报送必须及时有效。新闻类信息距事件发生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需报送至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经验类信息可适当延后。

2.准确性原则

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对报送的地方志工作信息要加强分析核实,确保内容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文字简洁精炼,能充分反映地方志工作进展情况、成效和问题。

3.“三审三?!痹?/span>

报送的地方志工作信息必须坚持“三审三?!保飨兀ㄊ?、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领导审核后签发,以确保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4.文责自负原则

地方志工作信息采取实名制方式报送,稿件需注明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文责自负,杜绝抄袭现象发生。

第三条  地方志工作信息内容:

1.学习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领导关于地方志工作的指示精神的情况。

2.中国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在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领导指导、检查、参观、调研地方志工作或出席地方志重要会议的情况。

4.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促进地方志工作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地方志创新工作及在地方志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产生的问题和相关统计数据。

5.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运用地方志资源服务南宁市、各县(市、区)的重点工作及经济社会的情况。

6.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在开展地方志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

7.各县(市、区)地方志书籍(志书、年鉴、地情书、古籍旧志等)出版发行的情况。

8.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与其他单位在地方志工作方面的合作、联合、协作事宜。

9.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方志文化“六进”活动事宜。

10.其他需要报送的地方志工作信息。

第四条  报送任务:

1.地方志工作信息报送实行目标任务量化管理。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1条。

2.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将地方志工作信息稿件(可编辑电子版和带红头、盖单位公章扫描件)连同领导审批意见(电子版)报送至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第五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全面登记和核实,每半年通报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1次,对年度地方志信息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公开发布文件方式进行表扬,并抄送各县(市、区)政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