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县(区)地方志工作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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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为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一、督查时间
2014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一)县(区)志书是否按照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相关审查、验收计划完成编纂、三级评审、复审和终审。
(二)县(区)综合年鉴编纂出版情况。
(三)县(区)地方志地情资料收集整理、古籍整理情况。
(四)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地情网站,完善地情资料库情况。
(五)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派员参加自治区、市地方志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三、督查方法
(一)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自查,于12月1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自查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送交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志书编审科(电话:5847961
(二)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根据县(区)自查报告,组织督查组到部分县(区)督查,督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三)听取县(区)政府地方志工作分管领导汇报2014年县(区)地方志工作开展情况。
(四)到县(区)地方志办公室实地查看县(区)志编修进展、年鉴编纂出版以及地情资料收集整理、古籍整理成果、地情网建设等情况。
(五)查阅县(区)开展地方志工作的台账和相关材料。
四、督查通报
(一)督查组将督查情况向被督查单位反馈,被督查单位根据督查意见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二)督查组将督查情况以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义印发督查通报,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自治区地方志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