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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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及自治区、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地方志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加强主动公开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范围,细化公开内容。认真落实南宁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规范信息公开的形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信息公开效果,不断推进我办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根据人员变动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章立制,落实责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维护、更新政府公开的信息,监督和指导全办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承办政府信息公开其它相关事宜。
二、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
认真梳理国家、区、市关于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种条例,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办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相关条例。
三、加强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和属性审核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和政府对非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规定,“先审查后公开” “谁审查谁公开” “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明确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还是不予公开。
四、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力度
(一)在职权职能范围内所形成的确定性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规定公开的范围和自治区规定公开的,应当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信息在形成或修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统一平台上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本单位公开栏目中公开。
(三)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文件原件,在其形成或修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式三份送交到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并同时送交公开文件目录表。按时在每个月15日前报送一次。
(四)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客观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延长答复时间,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公开力度,及时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详细公开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细化说明公共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进一步提升财政预算执行和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透明度。
六、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
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共资源分配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开本部门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建设
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培训。除积极参加自治区、市组织的信息公开业务学习和培训外,有计划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本单位职权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业务,同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学习研究,学习好中央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的有关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文件,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群众查询和获取,加强工作考核、公开评议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
八、及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按照要求,在每年年底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次年3月31日前,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规定的统一平台、中心网站等渠道,对外公开。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