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责令停止 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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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责令停止 通知书
南志停〔 〕第 号
: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违规(违法)行为:
根据
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盖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责令限期(停止) 通知书,是地方志工作机构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通过整改等措施纠正违规(违法)行为或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规(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文书。对地方志工作机构办理行政案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有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改正或者责令停止等措施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在适用这些措施时,使用该文书。
注意事项:
1.该文书是通用文书,使用该文书及文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应当严格依照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实际执行时,不得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使用此文书。
2.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在具体采用的方式上,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形及后果的严重性不同,有些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实施即可,有些情况下则要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作为地方志工作机构执法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明确规定了限期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具体措施的,应当通过制作书面法律文书来实施。
3.限期处理措施的具体期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形确定,合理设置,以有利于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违法状态的持续造成危害后果。
4.地方志工作机构使用此文书时,应当监督当事人在期限内尽快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在期限届满时,应采取必要的复查措施。对逾期未按要求纠正的,依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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