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志办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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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具体事项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一 | 行政检查 | 共1项 | ||||
1 | 行政检查 |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志书编审科、年鉴编辑科、地情信息科、秘书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二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突出成绩、贡献的单位、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67号)第十七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志书编审科、年鉴编辑科、地情信息科、秘书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三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2项 | ||||
1 | 其他行政 权力 | 地方志资料征集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志书编审科、年鉴编辑科 |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 |
2 | 其他行政 权力 |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关于志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加入虚假资料;(二)审查验收后或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