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含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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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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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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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
实施依据 |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的,……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九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三)拒不接受地方志书审查机构提出关于志质量重大问题的意见。(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第二十一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加入虚假资料;(二)审查验收后或综合年鉴经批准后,擅自增删和修改其内容;(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地方志文稿。 |
实施对象和范围 | 公民、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
办理时限 | 根据相关规定,在时限内办理。 |
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审批责任:实施检查前须填写检查审批表,向本办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检查阶段责任: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实施提请阶段责任:回后形成材料,经党组会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提请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需要报送提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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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按要求实施检查;2.在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的;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要求提出适用处理意见的;4.未按要求提请、催告相关部门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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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
咨询及投诉电话 | 咨询电话:0771—5847962 |
投诉电话:0771—5847962 | |
备注 | 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未按要求实施检查。 | 低 | 1.加强相关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 2.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检查措施。 3.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为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 4.明确工作职责,责任到处、到人,实行责任追究。
| 工作责任人 |
2.在检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的。 | 低 | 工作责任人 | ||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能按照要求提出适用处理意见的。 | 底 | 工作责任人 | ||
4. 因收受好处对应当提请查处的行为,未按要求提请、催告相关部门查处的。
| 中 | 办领导及工作责任人 |
对违反规定出版地方志书或综合年鉴及未按规定参与或配合地方志编纂行为查处的提请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