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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方志南宁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含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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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含流程图等)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地方志工作督促检查

子项编码


子项名称


实施主体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实施依据

1.《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6号)第七条自治区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实施对象和范围

县(区)人民政府及地方志工作机构,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中直驻邕、自治区驻邕单位

检查内容

1.地方志工作机构及队伍建设、办公与资料用房及设备设施、履职情况;

2.志稿编纂完成情况;  

3.年鉴编纂完成情况;

4.地方志资料年报实施情况;

5.县(区)地情网站建设、运行情况;

6.对志鉴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印发检查通知,制定检查方案,内容主要为落实“一纳入、八到位” (认识、领导、机构、编制、经费、设施、规划、工作到位)、志鉴编修、资料年报、网站建设及依法治志推行情况。

2.检查责任:根据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依据地方志工作绩效考评要求,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地方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

3.处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建议书,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作书面答复。     4.监管责任:依法加强地方志监督检查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承办机构

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847962

投诉电话:0771-5847962

备注

依照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管理。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3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执行《地方志工作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党组会审定。

工作责任人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工作责任人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造成工作失误的。

办领导和工作责任人


附件:1.行政检查流程图

备注:此项内容无须申请。

地方志工作行政检查流程图